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濟宏間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