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828號
KSEV,109,雄補,828,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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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張博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閩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昭鳳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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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博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