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952號
KSEV,109,雄簡,952,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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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52號
原   告 羅燕  
被   告 鄭詠鴻 
兼法定代理 鄭崴仁 

被   告 黃松傑 
兼法定代理 鄧玲玲 

      黃長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黃松傑聲請裁定移轉管
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松傑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且尚在就學 中,與原告有民事賠償問題,基於到庭接受訊問及將來執行 之便利與安全,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4條、15條聲請移轉 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 ,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依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對被 告等提起本件訴訟,經該院以108 年度東司簡調字第77號裁 定移轉管轄至本院確定,而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並非專屬管 轄,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院即應受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所 拘束,不得更移送於他法院。是本件聲請屬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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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