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872號
KSEV,109,雄小,872,202006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充理由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872號
  理由及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7月31日19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與一心一路
22巷路口時,因駕駛不慎,撞擊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客車致生損害,伊因而支出新臺幣(下同)9,642 元(工資及塗
裝8,400元,零件1,242元),伊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請求,暨其
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伊是綠燈直行,當初訴外人蔡伯宜
經是紅燈,怎麼可以左轉等語。查,本件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兩造肇事責任,鑑定結果為「何政頴
(即被告):闖紅燈,超速,為肇事原因,蔡伯宜(即原告承保
車輛所有人):無肇事因素。」,此有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5頁),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系爭車
輛駕駛人蔡伯宜則無過失,且被告與系爭承保車輛之毀損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存在,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
位請求被告就本件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