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6號原 告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依璇 訴訟代理人 曾國源 被 告 馬雅麗 訴訟代理人 馬桂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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