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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92號
KSEV,109,雄小,292,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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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92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被   告 李合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楊問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合同為被告李楊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5條、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李楊問業於民國108 年 1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合同,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 建物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未見李合同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 開規定,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李合同承受訴訟,以續行訴 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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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