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273號
原 告 康之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美秋
訴訟代理人 蔡崑賓
被 告 顏楷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109 年6 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需待被告是否表示同意,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