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108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湯斐華 羅淑敏 被 告 才嘉峻(原名:才嘉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珮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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