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國簡字,109年度,1號
KSEV,109,雄國簡,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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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邱明璋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訴訟代理人 章惠傑 
      陳麗娟 
      張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
6 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 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轄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員警即訴外人 劉青霖藍國元莊珩陳盈靜等4 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 害原告之自由、身體及名譽等權利,遂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0 8 年5 月13日向被告提出書面請求,惟被告收到原告上開請 求書後,業已於同年8 月12日拒絕原告賠償請求之事實,有 卷附國家賠償請求書、拒絕賠償理由書等件可參(見院卷第 31至41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 置程序業已具備,其提起本件訴訟在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 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21時45分許,騎乘其 已故父親邱聰吉(於102 年間死亡)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 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六街與美 術東五路口交岔口之際,因煞車不及而越停止線,洽遭被告 所轄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員警劉青霖藍國元執行巡邏勤務 經過發現而為攔查,因而認定原告有闖越紅燈、使用註銷牌 照等違規情事,遂開具闖越紅燈罰單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 管車輛收據,原告收受上開罰單後,因認僅需將車牌拆走即 可依法合理處置,詎料員警劉青霖藍國元竟欲強行將系爭 機車移置保管,原告拒絕而不願下車,員警劉青霖藍國元 透過無線電呼叫員警莊珩陳盈靜到場後,渠等4 人遂將原



告圍住,不讓原告離去現場,以此方式妨害原告自由達40分 鐘之久,其間劉青霖更無故對原告施以勒脖子之暴力行為, 藍國元則意圖對原告上銬,此等行為顯除已侵害原告自由、 身體等權利外,更使旁人誤以為原告乃作奸犯科之人而損及 名譽。此外,員警劉青霖等人明知系爭機車所有權人邱聰吉 業已亡故,倘該機車經移置保管後,無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12條第3 項規定通知機車所有權人領回,竟仍執意 移置保管,造成原告無法領回,致使該機車經保管機關依法 拍賣。為此,被告自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 5 條及第11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賠償原告身 體、自由及名譽遭侵害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及系爭機車車價4 萬5,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4 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加 計年息5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機車之原所有權人邱聰吉於102 年間死亡後 ,其繼承人原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 項、第33條 第1 項規定,於1 年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惟原 告均未依規定辦理,致系爭機車牌照經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 銷車輛牌照,而本件事發過程中,警員劉青霖藍國元、莊 珩及陳盈靜等4 人均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 第4 款、第3 項規定,依法執行系爭機車之移置保管,並於 委婉要求原告自行下車配合執行遭拒後,始表明將使用強制 力執行公務,惟因原告仍拒絕配合,警員劉青霖始以右手臂 自後圍住原告脖子方式移動其下車,歷時僅約3 秒,並於原 告下車後即放開手臂,應屬依法執行勤務行為,亦未逾越必 要手段,難認有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情事,且原告 所主張之前揭損害,亦與本件員警執行職務行為間,欠缺相 當因果關係,故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機車) 原為原 告之父邱聰吉所有,惟邱聰吉業於102 年8 月17日死亡。㈡、被告劉青霖藍國元莊珩陳盈靜均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警員。
㈢、原告於107 年5 月21日21時45分許,騎乘系爭機車行經高雄 市鼓山區美術東六街與美術東五路口交岔口,遭被告劉青霖藍國元以原告闖越紅燈為由,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五路 111 號前攔查。
㈣、於上開攔查之際,被告劉青霖查詢資料時,發現系爭機車牌 照為車主死亡逕註,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製單舉發,同時依同條 例第3 為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8 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 管而當場查扣系爭機車,並請原告下車配合執行,然原告因 認為係屬違法執行而拒絕配合。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係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自由或權利為要件。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為公 務員;( 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須係不法 之行為;( 4)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5)須侵害人民之自 由或權利;( 6)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可知,若公務員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則非不法行為,自無 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經查: ⒈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事發時,原告 騎乘系爭機車闖越紅燈行駛,適遭執行巡邏勤務員警員劉青 霖、藍國元發現而為攔停取締一節,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 隨身攜帶密錄器錄影光碟無誤,有卷附勘驗筆錄可稽(見院 卷第177 頁),則原告主張其於事發時僅係因煞車不及而超 越停止線,並無闖越紅燈情事云云,顯屬臨訟杜撰之詞,不 足採信。職是,警員劉青霖藍國元發現而為取締原告前揭 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而當場攔停原告,自屬依法執行職務行 為,難認有何不法情事存在。
⒉次按「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 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 、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前條第1 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 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15日內辦理異動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1 年內辦理 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 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32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 元以上10,8 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 照。…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8 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 ,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車輛所有人或駕駛



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 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第12條第3 項 及第4 項、第35條、第56條第4 項、第57條第2 項、第62條 第6 項及前條第1 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 4 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 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 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第1 項 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 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 個月,仍無人認領 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 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 ,依法提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 、第3 項、第85條之2 第1 項及第85條之3 第1 至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機車之登記所有人為原告之父邱聰吉, 然邱聰吉早於102 年間即已死亡,其繼承人未依上開規定辦 理異動登記,致遭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系爭機車牌照,原 告於事發時騎乘系爭機車因闖越紅燈遭攔查取締時,經員警 劉青霖等4 人查閱相關資料後而獲悉上情,因而依前揭規定 除當場製單舉發外,並欲移置保管系爭機車及禁止原告繼續 行使該機車等情,為兩造不爭執。準此,員警劉青霖等4 人 既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禁止 原告繼續行駛系爭機車,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當場移置保管 該車輛,則該等行為仍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難認有何不法 情事存在。
⒊原告雖稱:僅需將系爭機車車牌拆走即可,毋庸進行移置保 管行為云云,然此抵觸前揭規定外,原告亦始終未提出法律 上依據,故此部分主張,自屬無稽,並非可採。 ⒋原告復謂:員警劉青霖等人明知系爭機車所有權人邱聰吉業 已亡故,倘該機車經移置保管後,無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12條第3 項規定通知機車所有權人領回,竟仍執意移 置保管,造成原告無法領回,致使該機車經保管機關依法拍 賣而受有損害云云,然系爭機車所有權人邱聰吉早於102 年 間即已亡故,其繼承人或原告本應依前揭規定於邱聰吉亡故 後1 年內辦理異動登記,而迄至本件事發時即107 年5 月21 日為止,相距邱聰吉死亡已長達5 年之久,原告竟仍持續占 有使用該機車而未遲未辦理異動登記,致遭註銷牌照、移置 保管,此顯係原告自身怠於辦理前揭異動登記所致;況且, 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5 項前段規定:「經註銷牌



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 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可知,系爭機車牌照縱 經註銷,仍得再度重行申領牌照後行駛使用。職是,本件系 爭機車經註銷牌照、移置保管後,邱聰吉之繼承人既仍得於 拍賣前重行申領牌照登記為該機車所有人後,依前揭規定領 回機車,自尚無可能發生邱聰吉死亡後即無法取回機車之情 形,故原告空言稱:因遭移置保管而無法取回系爭機車云云 ,並非實在。
⒌原告再稱: 員警劉青霖於執行前揭職務時,將伊圍住,不讓 伊離去現場,以此方式妨害伊自由達40分鐘之久,其間劉青 霖更無故對伊施以勒脖子之暴力行為,藍國元則意圖對原告 上銬,此等行為顯除已侵害原告自由、身體等權利外,更使 旁人物以為原告乃作奸犯科之人而損及名譽云云。按「警察 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 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警員劉青霖等人執行上開職務 過程,均經警員隨身攜帶密錄器全程進行攝影,有卷附前揭 錄影光碟可稽,而經本院當庭勘驗該光碟後,勘驗結果如下 :
【錄影時間:21:49:59-21:52:59】(21:50:03原告騎著車、戴安全帽停下,警察對著他說話。) 警員劉青霖(以下稱「警A」):有違規就好了。 原告:停在那裡還沒有違規?(原告脫安全帽)你停在那裡還 沒違規?你剛才停在那裡還沒違規?
警A:我綠燈。
原告:好啦,給你開。(原告下車)
警A:歹勢,我綠燈喔。
原告:你綠燈,你停在路中間沒違規嗎?
(警員藍國元騎車過來停下,下稱警B。)
警A:我綠燈啊,我看到你啊。
原告:你停在路中間!(激動,手一直指警A) 警A:我看到你違規我才停下來的啊。
原告:調監視器畫面,我給你投訴。
警A:來,不好意思。
原告:你趕快開!你幾號。
警A:我給你投訴,04214,我給你投訴,拜託投訴好不好。 (畫面被手擋住)
原告:我絕對給你投訴。
警A:來,投訴。
原告:你趕快開單。




警B:先生麻煩拿出你的證件喔。
原告:我沒有帶駕照,你趕快開。
警A:好。
原告:少囉唆(揮手轉身),趕快開。
警B:先生。
(原告手指警員咆哮)
原告:趕快開!
警A:好。
原告:不要再講話,趕快開!
警B:先生,不要激動。
原告:趕快開,我姓邱,我叫邱明璋
警A:好,沒問題。
警B:車主是你本人嗎?
原告:我不是本人。
警A:好,我給你開。
警B:那要麻煩你報一下身分證字號喔。
原告:你,Z000000000,趕快開。
警A:好,我給你開。
原告:不要再跟我囉唆,趕快開就好。
警A:我也不想跟你囉唆好不好。
原告:我絕對跟你投訴!(右手指向警A )
警A :歡迎啊,謝謝!謝謝,歡迎。
原告:04214。(俯身看向員警A)
警A:對,謝謝,啊你的身分證再唸一次齁。
原告:Z000000000。
警A:E1208…。
原告:04214!
警A:12083?
原告:5095。
警A:5095是不是?好。謝謝喔。
警B :你說駕駛的車子車主…. (錄音不清致無從辨識) 警B :車主叫什麼名字?
原告:邱聰吉
警B:邱聰吉是不是?
原告:邱聰吉已經過世了,那是我爸的車。
警B:喔。(查詢中)
原告:好了沒有?
警A:還沒啊。
警B:那牌照還正常嗎?
原告:正常啊,正常。




警B:因為通常車主死亡的話,可能要去註銷喔。 (原告與兩位員警均站著,暫時沒說話)
原告:(激動)我跟你講,像這種情形,你就叫我退回去就好 了,那麼硬,我跟你講坦白的。
警A:你都已經轉到中間了ㄋ!
原告:我會再跟你打行政訴訟,你就開就好了啦。 警A:你都已經轉到中間了ㄋ!
原告:我會跟你打行政訴訟的啦!然後我會跟你投訴啦! 警A:好,歡迎。
原告:我會講,我會跟你打行政訴訟的啦!
警A:歡迎歡迎,謝謝喔。
原告:這是我的權利啦!對不對。
警A:歡迎歡迎。
警B:對,是你的權利。
原告:好啦,我們就打行政訴訟就好。
警A:OK沒問題。
原告:好啦,我就請你當證人,只要你作偽證,我就告你偽證 (激動咆哮)。
警A :不好意思喔,我們不會作偽證喔,謝謝。 原告:你絕對會說錯話。
警A:喔謝謝。好。
原告:你絕對會說錯話。
警A:好。
原告:我絕對告你偽證。
警A:好好好,OK,歡迎你怎麼告。
原告:趕快抄趕快抄啦,我沒時間啦!我要去載人了啦! 警A:好,OK,沒問題。
原告:快點啦,我簽一簽啦。
警A:好。
警B:先生不要急啦。
原告:我很急,我再趕時間,還不要急!。
警A:對啊。
警B:我們違規製單需要一點時間齁,麻煩你耐心等候一下。 原告:好了沒啊,到底寫好了沒?
警B:先生稍等一下。
原告:04214。
警A:對,謝謝齁。
警B:等一下罰單上面會有我們的名字,你不用著急啦。 警A:對啊。
警B:先生你的牌照註銷了耶!




警A:註銷了耶!不好意思車子要給你扣起來了喔! 原告:我的牌照扣銷?你是說這個嗎?
警A:對,不好意思喔。
警B:你說車主邱聰吉他已經死亡了,死亡逕註銷了。 警A:對,死亡逕註銷了齁,你車子我們要扣起來了喔,不好 意思,不好意思喔。
【錄影時間:21:52:59-21:55:59】 警A:對啊。
原告:我先去載我老婆啦。
警A:不行齁,你被我們攔到我們就要給你開,謝謝。 原告:蛤?你說什麼?
警A:你被我們攔到了,不能就讓你走了,好嗎? 警B:牌照已經註銷喔。稍等一下齁。因為你有兩種違規,所 以時間需要久一點。
原告:好吧,你就註銷,你就拔照嘛。
(21:53:17邊講話邊拿出鑰匙來,轉身欲騎車) 原告:你就…趕快拔趕快拔。
警A:沒有,車子要扣喔,不好意思喔。
原告:車子要扣你就扣?車子是我的物產(21:53:21原告用 力拍機車椅墊)你要扣?
警A:你牌照已經註銷了ㄋ!
原告:你就把牌照拿走而已啊!你以為我不知道!你扣我車子 我就告你侵占。
警B:沒關係啦!
原告:要不然你試試看!
警A:好。
原告:你有權力只有去支配這個牌照而已,沒有支配車子的權 力。
警A:好。
警B:不要激動喔。
原告:你以為我搞不懂。(原告欲拿安全帽)
警A:好,OK沒問題齁。
原告:你敢扣我的車子我就告你侵占(原告邊說邊拿起安全帽 並拿鑰匙插入機車鑰匙孔)。
警A:好,歡迎告。
(21:53:54原告在開機車,而機車大燈亮起,警B在打電話 ,原告又鎖了機車,把安全帽拿在手上,站在機車旁) 警B :喂,XX(人名,錄音不清致無從辨識),蛤?莊珩喔, 你可不可以送一下那個扣車單到那個東五、東六來? 原告:(把安全帽放在機車上,又拿起來)不能銬我的車,不



准扣,你只能夠拔牌,把牌拔走。
警B:等一下我們會把法條跟你講。
警A:對。
原告:不用跟我講法條,你就把牌收走,車子還是我的。 警A:好,沒問題。
警B:(仍在講電話)東五東六,幫我送扣車單來。 原告:除非這一台你認為我是贓車。
警A:嘿,好。
原告:你指控我是贓車嗎?
警B:麻煩送過來。
警A:我沒有說你是贓車啊,我從頭到尾…
原告:你就只能處理這牌照…你就只能處理牌照… 警A: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你是贓車喔!好。
原告:不能扣車,你沒有權力扣車。
警A:好,沒問題。
原告:牌照過期你就拔牌照。
警A:好。
警B:先生不要激動。
警A:對,不要激動好不好。
原告:(把安全帽放在機車上,轉身)你不要過份解釋法條。 警B:我可以直接拿法條給你看。
警A:對啊。
原告:拿法條,你不用過度解釋,你牌照取締不是扣車。 警A :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XX(錄音不清致無從辨識),好, OK。
原告:你只是把牌照拿走。
警A:我還沒寫那個,來寫。
警B:我查一下。
警B:先生不要激動了齁,違規我們會依規定處理。 原告:我激動關你什麼事啦!
警A:沒有,我們關心你而已啊。
原告:不用關心我,趕快去用,我在趕時間。
警A:不要那麼兇嘛!好不好。
原告:趕快,趕快,趕快啦!(右手揮舞)不要囉哩吧唆。 警A:好啦,我們也需要時間啊。
(21:55:25原告彎腰拿起安全帽,又掛回去) 原告:我要騎走啦,你不…來,我簽名,單子給我(手伸出要 拿單子)。
警B:先生,等一下,我們要扣車。
警A:我跟你講說我們要扣車,對。




警B:依規定是要扣車喔。
原告:(轉身雙手叉腰,又轉過來指著員警B說話)你要扣車 ,我們就聲請到法院去裁決。
警B:沒問題,這樣做最好。
警A:歡迎,謝謝,歡迎,對,這樣做最好,這樣對你我都有 保障,好不好。
原告:對,就到法院。
警A:好,法院講。
原告:我跟你講,你現在送到法院去。
警A:好,沒關係,我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齁。 原告:就送到法院去。
警A:好,沒問題。
原告:我跟你講,你要扣我車,你要送法院還扣車?你不是 ,要叫…
【錄影時間:21:55:59-21:58:59】 原告:你要叫法院來用。
警A:不好意思喔,不一定要法院的人齁。
原告:怎麼會不需要法院的人?你還不是法警咧! 警A:法警,不好意思,對,我們不是法警啊。 警B:你不用,不需要…他…
原告:你不是法警。
警B:他除了違規的問題之外可以不用回答啦。 原告:快一點,不要浪費我的時間好不好。
警A:好。
警B:我們在等註銷單喔,稍等,因為扣車單,稍等一下。 警A:等一下嘛。
(21:56:24~21:56:49原告雙手叉在褲子口袋裡,走來走 去,員警B在使用手機,三方都沒說話)
原告:(21:56:50)我先去載我老婆,我等一下… 警B:不行喔,不好意思。
警A:不好意思,你不能走喔。
原告:你跟我一起走好不好?
警A:我不用,謝謝。
警B:不行,不好意思。
警A:我們程序都要一次做完。
警B:你可以打電話跟你老婆講你晚一點。
原告:(原告拿起安全帽)我現在沒帶電話啦! 警B:我可以幫你打電話,你老婆手機多少?
原告:好,我也忘記了,因為我放在手機裡面,我也不知道她 手機電話幾號。




警B:還是你家裡有其他人?你先查法條跟他講。你家裡有其 他人嗎?我可以打電話去你家,然後請他通知… 原告:你跟我到捷運站好不好?
警B:不好意思沒辦法,因為我們還在告發中,不好意思,告 發完成,你才可以離開喔。
原告:告發完成,你們要有效率,你們這種效率!浪費人家的 生命!
警B:如果你有其他的不滿,你可以提出申訴,沒關係。 原告:當然要申訴。
警B:是。
原告:當然要申訴。
警B:你要我通知你老婆嗎?
原告:蛤?她在捷運站那等我去載她啦!
警B:沒關係,還是說你有其他家人的電話,我可以借你撥電 話給他。
原告:沒有啦,家裡沒人啦!
警B:好。那我就沒辦法幫你囉。
(警A操作手機給警B看)
原告:要給我看嗎?要給我看法條嗎?
警A:沒有啊。
原告:來,拿來啊。
警A:ㄟ,稍等一下。
原告:要給我看法條嗎?
警A:嘿,稍等一下。
原告:04214。另外一個ㄋ?另外一個?(原告往前看向警B編 號)04075。
警B:04075。
警A:嘿,對,還是要拿張紙給你記?
原告:不用。
警A:不用齁。
原告:你再把法條給我看嘛,不要過份解釋法條。 警A:好,好,不會不會。
原告:如果你現在過度解釋法條,我就叫你,我就告你。 警A:好,歡迎。
原告:濫權!
【錄影時間:21:58:59-22:01:59】 原告:最好把法條查清楚。
警A:好喔,沒問題。
原告:貪污治罪條例你們懂嗎?違法扣留民…違法扣留民間財 產,人民財產,那個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款



原告:那個罰單我先簽好了。
警A:等一下,我們要兩張一起寫,
原告:就牌照拔走吧。
警B:對啊,這邊12條。
警A:還是我問一下?
警B:好啊。
警A:問一下。
原告:來,我看。
警B:等一下,我們等一下扣車單喔。
原告:法條先給我看才有權力寫扣車單。
警A:好。
原告:哪一條啊?
(22:00:10,警員莊珩騎車到來,以下簡稱警C) 警A:馬可喔?馬可我問你,那個牌照死亡逕註是哪一條?是 12條那條,是12條那條嗎?OK,蛤?我剛在寫啊,我兩 個在寫啊,嗯,OK。
(22:00:37警B、C均站著在跟原告對話) 原告:拔我牌照走而已啊。
警A:對啊,死亡逕註啊。
原告:車子的問題,牌照的問題而已,車子的問題。 警A:對,機車機車,沒有啦,12條吧!他是機車牌照ㄋ,不 是汽車的駕…,牌照ㄋ,不是駕照ㄋ。
原告:我要去監理所,再移轉,哪裡現在沒有辦法把機車的牌 ,這個牌現在是登記我爸爸的名字,對不對?你只能夠 把牌拔走,我才能夠去監理所再請,你現在連車子去, 我怎麼去?
警C:可是法條規定說…
原告:法條只有規定說這個(原告手指車牌)。 警A:12意思嗎?對齁,OK,好謝謝,掰掰,對。 原告:車子是民間財產,你們憑什麼?這是你們抓的。 警A:對,汽車,因為他爸爸,他爸爸已經過世了,所以還是 一樣是這個意思嗎?OKOK,好,瞭解。
(22:01:17~22:01:24,同時間原告說話,但因錄影者警A 離原告有距離,致原告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原告:沒有那個法條,拔牌照而已啦。
警B:對啊,12條。
原告:侵奪民產。回去真的好好讀一讀法律啦! 警A:要不要扣車?
警C:記得上次也是有…
警A:對啊。




警B:對啊。
警B:先生貴姓?
原告:我一定會跟你打行政訴訟的。
警B:你有看到他的相片嗎?他本人?
【錄影時間:22:01:59-22:04:59】 警B:邱先生嘛,對不對?
原告:來。
警B:這我手機,我自己拿。
原告:沒有,我眼睛不好,我不會給你弄壞啦! 警A:誰要。
警C:我們的手機就自己拿好不好。
警B:念給你聽啦,好不好,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2條第4 項,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然後過來就是下面… 原告:前面看清楚好不好?
警B:好。就是要處罰3600至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4項,使用吊銷、註銷的牌照,那過來,前面,第1 項第4款、第6款、第8款,機車當場移置保管,這邊有寫 。
(22:02:34~22:02:37,警A 、C 說話,惟因錄音品質不佳 致無從辨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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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