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本泉及蕭**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蕭本泉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貸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蕭本泉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 幣429,974 元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蕭本泉明知負有債務,仍 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及坐落土 地(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 轉予相對人蕭**,其目的系為避免聲請人強制執行,故請 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蕭本泉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7081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 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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