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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