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48號
KSEV,109,雄司補,48,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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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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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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