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9年度,1441號
KSEV,109,雄司簡調,1441,2020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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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林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 相對人林輝煌之債權,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並主張依 約定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且約定書合意管轄 法院為空白,應屬未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有相對人戶籍謄本、約 定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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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