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國順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王威澄
被 告 周本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就附件所示事項於庭前7 日提出說明,並將繕本自行 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將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之屋頂及外牆,依社團法 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7 年7 月24日鑑定案號00000000號之 鑑定報告書中第11頁至第13頁所示之工法,修繕至不漏水狀 態為止,先予敘明,惟有下列事項尚未明確:
㈠、該鑑定報告書第11頁至13頁所謂回復方法似未有詳細施 工內容(有無要以工程估價明細表為基準),並曾經高 雄市建築師公會109 年1 月21日109 高建師鑑字第043 號函更正,請確認請求修繕之方法及內容(請以書狀寫 明)
㈡、又該鑑定報告書第11頁至13頁內容與聲明第2 項所請求 之39,088元似乎有所重複,何以可重複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