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9年度,60號
MKEV,109,馬小,60,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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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吳明佳
      辛育嬅
被   告 郭長吉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馬小字第6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
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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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