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430號
FYEV,109,豐補,430,202006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詹軒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軒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