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2年度,369號
FYEV,102,豐簡,369,20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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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徐振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瑞堂 
複 代理人 呂松男 
被   告 黃秀菊妹(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來生(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羅邱阿緞(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盈香(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彩琴(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彩蓮(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和榮(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熾盛(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霞(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惠(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桂(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盈香邱彩琴邱彩蓮為被告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徐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被告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宣示判決,並送達判決書 予被告邱德安收受後,被告邱德安於104年10月 19日死亡 ,而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盈香邱彩琴、邱 彩蓮為其繼承人,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此有原告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被告邱德安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本院查詢結果在卷 為憑,茲因兩造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 說明,依職權以裁定命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 盈香邱彩琴邱彩蓮為被告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
(二)本案經本院於103年8月12日宣示判決,並送達判決書予被 告徐震乾收受後,被告徐震乾於108年9月26日死亡,而徐 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其繼承人,且 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此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 告邱明村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現戶部分)、本院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茲因兩造均未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以裁定 命徐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被告徐震 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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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