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徐振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瑞堂
複 代理人 呂松男
被 告 黃秀菊妹(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來生(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羅邱阿緞(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盈香(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彩琴(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彩蓮(即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和榮(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熾盛(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霞(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惠(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月桂(即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盈香、邱彩琴、邱彩蓮為被告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徐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被告徐震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宣示判決,並送達判決書 予被告邱德安收受後,被告邱德安於104年10月 19日死亡 ,而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盈香、邱彩琴、邱 彩蓮為其繼承人,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此有原告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被告邱德安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本院查詢結果在卷 為憑,茲因兩造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 說明,依職權以裁定命黃秀菊妹、邱來生、羅邱阿緞、邱 盈香、邱彩琴、邱彩蓮為被告邱德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
(二)本案經本院於103年8月12日宣示判決,並送達判決書予被 告徐震乾收受後,被告徐震乾於108年9月26日死亡,而徐 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其繼承人,且 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此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 告邱明村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現戶部分)、本院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茲因兩造均未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以裁定 命徐和榮、徐熾盛、徐月霞、徐月惠、徐月桂為被告徐震 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