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75號
原 告 李信賢
兼訴訟代理人李信皇
被 告 林孝螢
林秋燕
林桂春
林桂朱
林例嬌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毅
廖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