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9年度,76號
HUEV,109,虎小,76,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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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7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魏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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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