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9年度,103號
HUEV,109,虎小,103,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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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1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楊志仁 
被   告 張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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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