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明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永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潘永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參仟參
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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