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64號聲 請 人 朱國仁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朱張金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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