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9年度,164號
KSYV,109,司繼補,164,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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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朱國仁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朱張金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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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