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1號
KSYV,108,家繼訴,41,20200616,5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成王建芳王碧淑王碧秀間請求
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17,919,92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83,985元」;第二審裁判費「254,5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4,8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