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成、王建芳、王碧淑、王碧秀間請求
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應為新臺幣(下同)17,919,924元,
依同法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4,544元。依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