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9號
原 告 CACAL VIOLETA CARMELO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複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代 表 人 傅學理
訴訟代理人 陳聰周
沈姝瑜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 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 00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行政訴 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 此,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暫免預付訴訟費用,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於該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終局判決確定或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不 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8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 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依同法第103條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因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 。依前揭規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原告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 訟費用計裁判費2,000元,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