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3號
KSDV,109,訴,823,202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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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林奎佑律師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1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被   告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動產、被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動產、被告聯上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就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之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
2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均應予撤銷等語。惟原告僅於書狀中陳稱該
等動產價值經原告內部評估約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未提出
相關評估或該等動產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資料,致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查報該等
動產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資料,俾核定裁判費。後原告雖以6
月22日民事陳報狀提出聯合受信銀行團會議紀錄,然依該紀錄內
容所示,僅能說明銀行團就訴訟標的金額所為之決議,並無實際
相關專業評估或該等動產合理市價之證明或參考之過程。是本院
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依前揭規定所示,依
職權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700元,尚應補繳8,6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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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