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7 萬9,1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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