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7號
KSDV,109,訴,227,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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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訓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妤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8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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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