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5號
KSDV,109,補,70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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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益旅行社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1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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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