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8號
KSDV,109,補,668,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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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于明佳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李省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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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