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7號
KSDV,109,補,637,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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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立達工程行即周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民國109 年4 月17日108 仲雄聲義字第006 號仲裁判斷
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33,111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733,11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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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