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14號
KSDV,109,補,61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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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宋貴祥 
被   告 許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932元(即原
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得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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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