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12號
KSDV,109,補,612,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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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李進弘 
上列聲請人與宝馬艺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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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