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4號
KSDV,109,補,604,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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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科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5,481 元,應繳裁
  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697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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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