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3號
KSDV,109,補,583,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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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歐小玲 
原告與被告許心馨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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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