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9號
KSDV,109,補,519,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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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吳明達 
被   告 吳明川 
被   告 鄭李櫻梅
被   告 徐李素英
被   告 劉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吳登彬
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分割,以被代位者即
吳登彬之應繼分(為6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3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一:
┌──┬──────────────┬─────┬──────┬──────┬───────┐
│編號│土地            │面 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              │)    │(元/ ㎡ ) │      │(新台幣:元)│
├──┼──────────────┼─────┼──────┼──────┼───────┤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93.57 │5,000    │公同共有1/3 │1,989,283   │
├──┼──────────────┼─────┼──────┼──────┼───────┤
│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56   │6,343    │公同共有1/3 │7,527     │
├──┼──────────────┼─────┼──────┼──────┼───────┤
│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60   │6,343    │公同共有1/3 │16,069    │
├──┴──────────────┴─────┴──────┴──────┴───────┤
│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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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