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72號
KSDV,109,消債聲,72,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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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品蓁(原名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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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品蓁(原名陳惠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4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該 案於109年5月18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 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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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