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7號
KSDV,109,司拍,17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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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瑛梅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楊雪貞律師即程俊喻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程俊喻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程俊喻於㈠民國107年9月1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 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11日,㈡民國107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11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 在案。嗣程俊喻於108年6月28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裁定楊雪貞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茲因案外人程俊喻 於㈠民國107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共借用4,420,000元,㈡民 國107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 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件 、借據影本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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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小港 │山明 │ │714 │ │1,174 │10000分之132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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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4│山明段7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45.3 │陽台:2.98│全部│ │
│ │ │ │13層樓房 │合計:45.3 │ │ │ │
│ │ ├───────────────┤ │ │ │ │ │
│ │ │敬業路80號二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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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山明段1713建號,面積3418.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8 │
│ (含停車位編號3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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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