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0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50,2020060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即債 朱秀慧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254號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前之108年9月13日因發生腦梗塞,領有 國泰人壽團體保險理賠金新台幣(下同)126,000元,本院 審酌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之債務人病況,迄今部分失能,日 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需要專人全日照顧等情,認為債務人 所稱現已無餘額一事屬實,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