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鼎仁於107年04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
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另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23,49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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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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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鼎仁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946 │ │年12月23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鼎仁 │暨自108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 │672274│ │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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