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53號
KSDV,109,司促,14453,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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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慶興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子慶 
人          
債 務 人 楊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伍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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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