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9號
債 權 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國慶即雙實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債務人雙實土木包工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
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