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54號
KSDV,109,司促,14354,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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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4號
 
債 權 人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債 務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捌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伍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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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臣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