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宜湘(原名:蔡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淑蓮於民國93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242,012元正未給付,其中
70,141元為本金;171,8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淑蓮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
累計1,080,277元正未給付,(其中279,457元為本金,
800,8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蔡淑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9日止累計164,216
元正未給付,其中44,375元為消費款;116,241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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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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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淑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141 │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淑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375 │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蔡淑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9457│ │5月3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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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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