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67號
KSDV,109,司促,1426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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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培麟於民國97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
  7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楊培麟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向債權人
  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5月15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17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6537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培麟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3090元 │     │05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楊培麟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722909元│     │05月16日起 │      │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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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