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80號
KSDV,109,司促,13980,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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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金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陳金河於民國94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104
  年9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
  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
  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5
  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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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