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黃萬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