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00號
KSDV,109,司促,13700,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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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宗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宗禾於93年07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
  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林宗禾  │自民國94年8月 │至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20  │
│  │147986元 │     │8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 林宗禾  │自民國108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111580元 │     │月18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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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