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丁偵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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