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許澤豪(原名:許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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