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479號
KSDV,109,司促,1347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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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童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零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童秀美於93年07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童秀美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95641│     │年08月11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童秀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7440│     │2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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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